作者:黄晓蕾

共享单车自从问世以来,就受到了人们的欢迎,现如今已经慢慢融入了人们的生活。随处可见的五颜六色的单车装点着城市的大街小巷。共享单车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由于其商业模式的新颖,随之而来的很多问题都缺乏对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由此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也成为人们担心的问题。

近日,南京町町单车人去楼空,押金迟迟退还不到用户账户上的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共享单车押金问题的关注。那么,共享单车企业收取押金是否合法?共享单车企业是否有权使用押金呢?

一、共享单车押金的特点

押金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一般出现在租赁关系当中。对于押金最通俗的理解就是为了担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押金,如果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出租人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用于补偿损失的费用。共享单车中用户和共享单车企业的关系可以归纳为租赁关系,共享单车作为租赁物,共享单车企业为了让用户按照规定使用共享单车而向用户收取押金,是正常的实践惯例,是合法的。

但是,共享单车的押金与传统的押金不同,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是与传统的押金与租赁物一一对应的关系不同,共享单车的押金对应的租赁物是用户在一定的时间段里使用的共享单车,换句话说,押金与租赁物的关系是“一对多”的关系;第二是与传统的租赁关系结束押金即返还的规则不同,共享单车的押金并不是在每一次使用完毕后即返还,而是在用户提出返还需求时才返还,也就是说,在用户与共享单车企业不存在租赁关系时,共享单车企业还是占有着这部分本应返还的租金。

这样一来,共享单车企业押金就汇集成了一个数额巨大的资金池,那么,对于这个资金池的资金,共享单车企业是否有权使用呢?这就涉及到租金的性质问题。

二、租金的法律性质

对于租金的法律性质,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以其呈现出来的特点来看,可以纳入担保法的规制框架内。我国国内多数学者将其作为物的担保,更接近于质押担保,在这里,出质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物交予质权人,如果出质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那么质权人将有权利以质物受偿。

根据《担保法》中的有关质押的规定,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并且对于质物并没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共享单车企业是不可以动用这部分资金池里的资金的,只有在用户没有规范使用共享单车的时候,才可以进行相应的扣减。

但是,因为金钱作为质押物有一定的特殊性,金钱作为种类物,占有即所有,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共享单车企业取得了租金的所有权,当然可以任意处分。是不是只要存放一定的资金量,在用户要求退还的时候能够保证返还就可以呢?

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从租金的质押物性质上来说,共享单车企业不可以随意处分质物,对以租金性质存在的金钱来说不享有所有权;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可见,金钱即使是种类物,也是可以特定化后作为特定物的,此时就不再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3. 共享单车企业如果让资金池里的资金进入流通领域例如进行投资,就带有了金融的性质,而共享单车企业是没有相应资质的。

综上,共享单车企业不可以任意处分收取的租金,不可以将租金用于经营、投资,租金账户要与企业的运营账户分开,否则将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对共享单车企业资金池的监管

共享单车的用户数量巨大,由此汇聚起来的资金数量也是很庞大的,如果没有得到合理的监管,共享单车企业可能会有承担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严重的还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可不加以重视。

目前的监管措施尚不完善,现在主要的共享单车企业ofo小黄车、摩拜单车、永安行等企业都公开表示其押金都已进行托管,但共享单车行业内的企业存在着有押金安全的隐患,继町町单车之后,人们一向看好的小鸣单车也有押金退还迟滞的新闻出现,而小鸣单车的负责人解释说的系统故障并不足以打消人们的疑虑。

共享单车企业即使将租金托管给银行也是远远不够的,根据最新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四部分:“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可见,共享单车企业在返还的时限、支付渠道、信息披露、退出市场时的资金安排都应当有明确的安排并向公众公示,才能够保证用户的资金安全。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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